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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TXT下載,麼振華 唐律,線上免費下載

時間:2024-07-29 04:03 /軍事小說 / 編輯:沙克
主角是唐律的小說叫《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本小說的作者是麼振華所編寫的娛樂明星、重生、史學研究小說,內容主要講述:100.御史大夫浙西觀察使李涵以斧名少康辭太子少傅充代宗山陵副使被改為檢校工部尚書兼光祿卿案 案例輯錄...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

小說篇幅:中長篇

更新時間:2024-07-29 05:10

連載情況: 已全本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線上閱讀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精彩章節

100.御史大夫浙西觀察使李涵以名少康辭太子少傅充代宗山陵副使被改為檢校工部尚書兼光祿卿案

案例輯錄

先府君諱渭,字君□,其先炎帝之胤也。……居歲餘,御史大夫李公涵領浙江西,表授公大理評事、充觀察支使。田承嗣以魏州叛,李公奉詔宣兩□,□英洛府,獨以公從。公反側柑击,義勇籌策,簡札悉出於公。使還,李大夫即真,公授監察御史,轉殿中侍御史。今上嗣統,權臣備,以李公為太子少傅,官名抵李氏家諱。公據禮法,抗表極言,因論其勞能,不宜退斥。上特嘉納,擢拜尚書司門員外郎,賜緋魚袋。同府崔河圖時為諫議大夫,懷愧嫉,密門誣構,貶歙州司馬。(孤子將仕郎守集賢殿秘書郎溫撰唐故通議大夫使持節都督潭州諸軍事守潭州史兼御史中丞充湖南都團練觀察處置等使賜紫金魚袋贈陝州大都督東平呂府君(渭)墓誌銘並序》,《唐代墓誌彙編續集》,貞元60,第777頁)

德宗即位,以涵和易,無專割之才,除太子少傅,充山陵副使。涵判官殿中侍御史呂渭上言:“涵名少康,今官名犯諱,恐乖禮 典。”宰相崔佑甫奏曰:“若朝廷事有乖舛,群臣悉能如此,實太平之,”除渭司門員外郎。尋有人言:“涵昔為宗正少卿,此時無點今為少傅,妄有奏議。”詔:“呂渭僭陳章奏,為其本使薄訴官名 朕以宋有司城之嫌,晉有詞曹之諱,嘆其忠於所事。亦謂確以上聞乃加殊恩,俾膺厚賞。近聞所陳‘少’寧,往歲已任少卿。昔是今非。的我何甚!豈得謬當朝典,更廁周有,官佐遐藩。用誡薄俗,可觸州同馬同正。”由是改涵為檢校1部尚書、兼光祿卿,仍充山陵副使。(《舊唐書》卷126《李涵傳〉第,3502頁)

居五歲,1李涵1入朝,拜御史大人、京畿觀察使。德宗副位,以涵和易無所繩舉,除太了少傅、山陵副使,以諱徙光祿卿。(《新唐書〉卷78《宗室•永安壯王孝基傳》,第3517頁)

〔kk 〕渭第主,從浙西觀察使李涵為支使,殿中侍御史,大曆末,涵為元陵副使,渭又為判官。涵由御史大夫擢太子少傅,殿中侍御史昌)渭建言:“涵名少康,當避,”宰相崔祐甫善其言擂司門員外郎。御史共劾渭:“昔涵再任少卿,不以嫌,今謂少傅為慢官,疑渭為涵遊說。”乃貶渭歙州司馬。(《新唐書》卷160《呂渭傳》,第4966頁)

德宗嗣位,以御史大大、浙西觀察使李涵和易無搏擊之才,除太子少傅。以諱少康,改檢校工部尚書兼光祿卿。(《冊府元卷69《帝王部•審官》,第779頁)

李涵為太子少傅,充代宗山陵副使,涵判官殿中侍御史呂渭上言:“涵名少康,今官名犯諱,恐乖禮典。”宰相崔祐甫奏曰:“若朝廷事有乖舛,群心悉能如此,實太平之。”除渭司門員外郎。尋有人言:“涵昔為宗正少卿,此時無言,今為少傅,渭妄有奏議。”詔曰:“呂渭潛陳章奏,為其本使,薄訴官名。朕以宋有司城之嫌,晉有辭之計,嘆其忠於所事,亦謂確以上聞,乃加殊恩,俾膺厚賞。近聞所陳少字,往歲已任少卿,昔是今非,罔我何其,豈得謬當朝獎,更周行?官佐遐藩,用誡薄俗,可歙州司馬同正。”由是改涵簡校工部尚書,兼光祿卿。(《冊府元》卷863《總錄部•名諱》,第10249頁)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建中初,德宗任命御史大夫、浙西觀察使李涵為太子少傅,剧斧名少康,官名抵其家諱。其判官殿中侍御史呂渭上言謂應請辭太子少傅。因此,宰相崔祐甫奏昌渭任司門員外郎。但因有人奏李涵任宗正少卿時,同樣犯諱,當時卻並未請辭。德宗轉李涵為檢校工部尚書兼光祿卿,呂渭抗表上言被疑為李涵遊說,被貶歙州可馬。

適用條款:唐律疏議卷10《職制律》總121條,參見045盧正除洛州新安縣令以縣名犯斧勉史盧安壽諱更任滎陽縣令案適用條款。

《唐律疏議》卷10《職制律》總115條,參見057都苑總監姬範之子姬義以姓聲同唐玄宗李隆基諱改姓為周案適用條款。

是否符唐律規定:否。御史大夫、浙西觀察使李涵,名少康,德宗即位,李涵被任命為太子少傅充代宗山陵副使。李涵判官殿中侍御史呂渭抗言上表,謂應請辭太子少傅。依律,名字觸犯宗廟諱,徒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李涵擢官太子少傅,與斧秦李少康的名字屬於二名偏犯,依律不坐。本案中,李涵任太子少傅,於律無犯。但李涵本的做法扦侯不一致,之其任宗正少卿,同樣屬於二名偏犯,抵犯家諱,卻並未上言請辭。此次被任命為太子少傅,其判官殿中侍御史呂渭抗表上言,被疑為其遊說,被貶官歙州司馬,處罰偏重。

貞元元年至三年間(785—788)

101.江州史韋應物拒絕廉使非法賦斂案

案例輯

君諱應物,字義博,京兆杜陵人也,……皇宣州司法參軍鑾,君之烈考。君司法之第三子也,………詔以滁人凋殘,領滁州史負戴如歸,加朝散大夫,尋遷江州史,如滁上之政。時廉使有從權之斂,君以調非明詔,悉無所供,因有是非之訟,有司詳按。聖上以州疏端切,優詔賜封扶風縣開因男,食邑三百戶。徵拜左司郎中,總轄六官,循舉戴魏之法 尋領蘇州史……以貞元七年1月八婿空於少陵原,禮也。(守尚書祠部員外郎騎都尉賜緋魚袋吳興丘丹纂:《唐故尚書左司郎中蘇州史京兆韋君(應物)墓誌銘並序》。《西安碑林博物館新藏墓誌續編》下冊,第419-421頁)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貞元初,①廉使在江州(江西九江市)有非法賦斂史韋應物以調非明詔,悉無所供,被有司調查。真相調查清楚,德宗優詔賜封韋應物扶風縣開國男,食三百戶。

適用條款:《唐律疏議》卷13《戶婚律》:173諸差科賦役違法及不均平,杖六十。疏議曰:依令,凡差科,先富強貧弱,先多丁

——————————

①鬱賢皓著《唐史考全編》卷158《江州》據傅璇琮《唐代詩人叢考》,已指出書應物貞元元年至貞元三年(785 787)在江州史任上,第2279頁。

少丁。差科賦役違法及不均平、謂貧富、強弱、先、閒要等差科不均平者、各杖六十。

若非法而擅賦斂及以法賦斂而擅加益,贓重入官者,計所擅,坐則論:人私者,以枉法論,至者加役流。(《唐律疏議》,第211頁)

《唐律疏議》卷26《雜律總389條,參見033酷吏來俊臣金於左衛大將軍泉獻誠不成反誣其謀反案適用條款。

是否依法判案:否。廉使於江州非法賦斂,江州史書應物以調非明詔,悉無所供。依律,廉使非法而擅賦斂,贓重入官當計所擅,坐則論,最高可處徒三年 本案中,該廉使的違法行為未受任何您罰,而江州史韋應物因正常履行職責受到德宗的獎賞。

貞元四年(788)

102.陝虢觀察使盧嶽妾裴氏訴正妻分財不及己子而侍御史穆贊不許御史中丞盧侶重治裴氏罪被侍御史杜誣告受裴氏金案

案例輯錄

先君諱鎮,字某。……四年,作閱鄉令。考績皆最,吏人懷思,立石頌德。遷殿中侍御史,為鄂嶽沔都團練判官。……數年,登朝為真,會宰相與憲府比周,誣陷正士,以校私讎。〔孫曰〕貞元四年,陝虢觀察使盧嶽卒,嶽妻分貲不及妾子。妾訴之,御史中丞盧佋屿重妾罪,侍御史穆贊不聽。佋與竇參共誣贊受金,捕獄。有登擊聞鼓以聞於上,上命先君總三司以聽理,至則平反之。〔孫曰〕鎮時為殿中侍御史。詔鎮與刑部員外郎李、大理卿楊璃為三司,覆治無之。為相者不敢恃威以濟屿,為者不敢懷私以請間,群冤獲有,泻筑側目,封章密獻,歸命天子,遂莫敢言。(柳宗元:《先侍御史府君(柳鎮)神表》。《柳宗元集》卷12《表志》,第293、205—296頁)

〔穆贊〕累遷京兆兵曹參軍、殿中得御史,轉得御史,分司東都時陝州觀察使盧嶽妾表民,以有子,品妻分財不及,訴於官,贊鞠事。御史中丞盧佋佐之,令繩裝罪,贊持平不許,宰臣竇參與倍善,參、佋俱持權,怒贊以小事不受指使,遂下贊獄。侍御史柱其意,誣贊受裴之金,鞭其使以成其獄,其急。贊賞,馳詣闕,拉登聞最, 語三司使覆理無驗,出為郴州史,參敗。徵拜刑部郎中。因次對,德宗嘉其才,擢為御史中承。(《舊唐書》卷155(穆寧附子穆贊供》、第4115—4110頁)

〔穆〕贊字相明,擢累得御史,分司東都。陝虢觀察使盧嶽妻分貲不及妾子,妾訴之。中丞盧佋屿重妾罪,贊不聽,佋與宰相竇參共誣贊受金,捕獄。賞上冤狀,詔三司覆治,無之,猶出為郴州史。參敗,信為刑部郎中,對延英,擢御史中丞。(《新唐書)卷163《穆寧附子穆贊傳),第5015—5016頁)

穆贊為侍御史分司東都時,故陝州盧嶽妾裴氏以有子,嶽妻分財不及,訴於官。贊鞫其事,御史中承盧佋佑嶽之家,令繩裴罪,穆贊持平不許。[竇]參與佋恃權,怒穆贊以小事不受指使,遂下贊獄。侍御史柱希其意,誣贊受表金,鞭其走使,以成獄。及急贊賞齎馳詣闕,撾登聞鼓,詔三司覆理,無驗,出為郴州史。(《冊府元》卷3,37《宰輔部•專恣》、第4003頁)

〔貞元〕五年正月,司勳員外郎判考功趙宗儒復行貶考之令自至德已來,考績失實,朝官史悉以中上考褒之,善惡不別。及是右司郎中獨孤良器、殿中侍御史杜,各以過犯免官。尚書右丞裴鬱、御史中丞盧佋考之中上,宗儒抗令,又貶良器及考居中中。又秘書少監鄭雲逵考其同官孫昌裔入上下,宗儒覆按其考,降入中,以六述褒失中,考之中,以儆之。又史核其課效,考之中上者,不過五十人,餘貶入中中,褒貶稍明,人知戒懼。帝善之,遷考功郎中(《冊府元》卷636《銓選部•考課二》,第7626頁)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陝虢(方鎮名•治河南三門峽市)觀察使盧嶽卒,其妾裴氏有子,但盧嶽妻分財不及庶子,故裴氏訴於官。裴氏當因資財分糾紛在陝州方未獲申理,就近向東都洛陽御史臺申訴,由侍御史穆贊推按。御史中丞戶佋屿重治盧嶽妾裴氏之罪,侍御史穆贊持平不許。掌臣竇參與盧佋善,故盧佋恃權,怒穆贊以小事不受指使,下贊獄。侍御史杜希其意,誣穆贊受裴氏金,鞭其走使,以成其獄。因其穆詣闕,撾登聞鼓申冤,穆贊被出為郴州(湖南幫州市)史。侍御史杜誣告穆贊受裴氏金,鞭其使以成其獄,當時似未受法律制裁。

適用條款:《唐律疏議》卷12《戶婚律》:162諸同居卑私輒用財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即同居應分不均平者,計所侵,坐贓論減三等。疏議曰:即同居應分,謂準令分別,而財物不均平者,準戶令: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亡者,子承分。違此令文者,是為不均平。謂兄二人均分百匹之絹,一取六十匹,計所侵十匹,杖八十之類,是名坐贓論減三等。(《唐律疏議》,第202—203頁)

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兄亡者,子承分;兄俱亡,則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別與娉財;姑姊在室者,減男娉財之半,寡妻無男者。承夫分。若兄皆亡,同一子之分。(《唐令拾遺•戶令第九》二十七[開元七年][開幾二十五年],第155頁)

《唐律疏議》卷11《職制律》總136條,參見095婺州州將閻伯璵左右受賂解救永康縣吏杜泚案適用條款。

《唐律疏議》卷23《鬥訟律》總342條,參見042右臺侍御史魏探玄誣告究州龔丘縣令程思義贓汙十萬案適用條款。

是否依法判案:部分是。陝虢觀察使戶嶽妾裴氏有子,盧嶽之妻分財不及庶子,依律,應分田亡及財物者,兄均分,故裴氏訴於官。其,東都御史臺受理此案,御史中丞盧佋屿重盧嶽裴氏妾罪,侍御史穆贊持平不許。盧佋與宰臣竇參善,故恃權,怒穆贊以小事不受指使,下穆贊獄。御史中丞盧佋恃權,非法逮捕部下穆贊,並未受法律懲處,只是在第二年考課時,其考課等第被降為中中。最終,穆賞詣闕撾登聞鼓,為其兄穆贊申冤,但穆贊終被出為郴州史。對於穆讚的處理屬於不依法判案。

侍御史杜希御史中丞盧佋之意,證穆贊受裴氏金,鞭其走使,以成其獄。依律,侍御史杜誣告同僚穆贊受人財許為囑請,當反坐其罪,依坐贓論加二等治罪,最高可處流2500裡。本案中,杜似並未受法律制裁,只是在第二年考課時因“過犯”被免官,疑杜所謂“過犯”指誣陷穆贊受金一事。對於杜的處理,有違唐律。

研究資訊:李淑媛《爭財競產 ——唐宋的家產與法律》認為:本案原為單純訴產之訟,卻因承辦官司對判決的歧見而淪為政爭之工,反使原案無疾而終。指出此案未依法行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81—83頁。陳璽:《詣臺訴事慣例對唐御史臺司法許可權的影響》《湘潭大學學報》2011年1期。

貞元“年至貞元七年間(786—791)

103.東都留守崔縱密構洛陽令韋渢讒言案

案例輯錄

公諱渢,字士溫,京兆萬年人也……曾王琬,皇成州史,贈禮部尚書……生,大安石,皇開府儀同三司、尚書左僕、中書令、鬱國文貞公………生烈考斌,皇臨汝郡太守贈太子少保、平樂公 ……調補河南府功曹參軍,換司錄參軍。升守以能聞,超遷治令 ……舊有坊,惠下鍾物,繕貌之害,歲費百萬。淄黃病,以任役賦公獨智默運,掩其遊言,起廢制,峻坼岸,居,上無善崩故老聚族,抓視相棄先是木槿河,外接裡落,中注都上 公束其流濫,決其擁害,一勺之寡,無得散遷,析新之委,通波市夫寬,居者盈利。無何,居守崔公縱兼尹正河洛,內忌休聲,密構讒言,熒帝聰,組織忠良,黜放淪剝,歷歲荒徼。粹盗清處,不塵其心。移歸州,又移郢州………未幾,有詔起家巷拜朝請大夫、華州可馬。移疾,請告歸於故鄉。元和五年四月十八婿,啟手足於南城之別墅,享年七十六。(正議大夫守中書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集賢殿大學士監修國史上柱國賜紫金魚袋裴怕撰:唐故朝請大夫華州司馬韋公(諷)墓誌銘並序》,《安新出墓誌》,第 228-229頁)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宰相韋安石之孫韋渢任洛陽令期間,唐德宗貞元二年至貞元七年間(786791),①東都留守崔縱密構韋渢(735810)讒言於皇帝,德宗為其所,韋渢被黜貶官。

適用條款:《唐律疏議》卷23《鬥訟律》總342條,參見042石臺侍御史魏探玄誣告兗州查丘縣令程思義則十萬案適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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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誌文書卷)

作者:麼振華
型別:軍事小說
完結:
時間:2024-07-29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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